充当毒品交易掮客,虽然没有获利,仍然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黄某、王某(两人均已判决)二人在舒城县境内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主动与其联络并与二人一同前往江苏省昆山市,通过李某某的朋友介绍,从一毒贩手中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了约24克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黄某、王某二人将约24克冰毒运回舒城贩卖。2014年2月28日,李某某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为他人居间介绍购买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在十克以上,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梅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