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小张与小美婚后不足俩月,俩人便因琐事吵闹分居,后小张又被查出患有乙肝,且暂时不宜生育,夫妻关系雪上加霜,小美起诉离婚。
2013年9月小张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 2014年2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3月原告前往被告打工处一起生活,但不足半月便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离开被告住处,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4月,通过婚检被告被查出患有疾病,医嘱建议暂不生育,但经确诊被告治疗后可以生育。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及被告患病情况发生过争吵,但未产生大的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系自愿结婚。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及被告患病发生过争吵,但未发生大的矛盾,原告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患病不能生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虽患病,但经过治疗可以生育,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包容,多增加交流、沟通,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张离婚。
(作者:王林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