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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暴利“知假售假” 3药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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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明知是假药,而为了牟取暴利,却不惜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予以销售。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史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汪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20元。
2012年下半年,在舒城县山七镇经营药房的被告人史某从推销员处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克痹骨泰胶囊”、“咳喘舒胶囊”两种药品各20盒,后陆续将两种药品以每盒17或者18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夏某等人。经查 “克痹骨泰胶囊”、“咳喘舒胶囊”均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未注册登记,且史某不能提供药品质量保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2011下半年起,在山七镇经营另一药房的被告人朱某先后四次从推销员处购进“蛇蚁骨康全蝎蛇蚁胶囊”共计40盒,并以每盒2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等人。后因该药房出售的“蛇蚁骨康”价格上涨,韦某持该胶囊外包装至史某的药房购买,史某因店内无此胶囊,遂推荐韦某服用“克痹骨泰胶囊”,韦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因感觉胃部不适停止服用,并委托史某代购“蛇蚁骨康”,史某委托他人私下购买并出售给韦某。后史某又持该药外包装从在舒城县城关镇经营药房的被告人汪某处进购,汪某出售给史某30盒,史某又出售给韦某等人。而汪某于2012年底、2013年从“蛇蚁骨康”推销员处以每盒9元的价格分别进购了10盒、50盒,共计60盒,除出售给史某30盒外,其余30盒均以每盒18元的价格出售给来其店内买药人员。经查 “蛇蚁骨康”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史某、朱某、汪某均将该胶囊作为药品对外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汪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史某销售的部分假药行为已经相关行政机关处罚,法院对其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史某、朱某、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