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挪用提存款295万元 公证处主任获刑三年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寿县法院对一起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寿县公证处主任沈某某因挪用公款294354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3月,寿县公证处在某银行寿县支行开设了拆迁补偿款提存专用账户,用于全县拆迁补偿款的公证提存。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寿县公证处主任沈某某利用自己保管拆迁补偿款提存专户的便利,先后16次从提存专户中支出提存款446万元,除转回申请人寿县征地拆迁事务所1516454元外,余款2943546元被沈某某用于个人购房和帮助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朋友完成存款任务而公款私存。2013年,沈某某分两次归还其挪用的提存款1544407.49元。2014年3月,检察机关在对沈某某保管的提存专户核对期间,沈某某归还了挪用的其余赃款。
法院认为,沈某某利用其负责办理提存公证业务和保管提存款专户的职务便利,挪用提存款2943546元用于个人购房或帮助他人完成存款任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沈某某在检察机关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应当视为沈某某自动投案和自首,且沈某某在案发前归还了大部分挪用款,案发后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认罪悔罪,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寿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群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