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欠电缆线款纠纷,判决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拖欠货款承担无限责任。
原告侯某长期从事电缆线销售工作。2014年6月,侯某向被告某电缆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供应PVC电线料共计84910元。2014年9月18日,电缆厂投资人廖某向侯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到侯某PVC电线料货款84910元,在欠条左下方注明电缆厂对此笔货款负连带责任并在上面加盖电缆厂的公章。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电缆厂和廖某拒绝偿还,原告起诉要求电缆厂支付拖欠的货款84910元,廖某对此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电缆厂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诉请其支付货款84910元予以支持。因电缆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廖某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对原告诉请投资人廖某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令电缆厂偿还拖欠原告侯某的货款84910元,电缆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廖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拖欠的84910元货款承担无限责任。
(作者:魏敏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