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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迁新居住高楼 燃放烟花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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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乔迁新居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大事,各地都有不同的方式来庆祝。凌晨零时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多地习俗之一。然而,烟花爆竹是爆炸物品,危险性极大,如果只顾庆祝,而把安全意识抛之脑后,极易酿成大祸。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乔迁新居燃放烟花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引起人们警惕。
2014年1月17日夜晚,舒城县某小区黄某和侯某两家乔迁新居,先后于18日0时18分和0时28分在王某家楼下通道燃放烟花。烟花燃放后不久,王某家里起火,该县公安消防大队于0时53分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示,立即赶到现场抢救。由于该小区内消防栓打开后没有水,延误了救灾时间。消防部门在救灾完成后,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察,勘察认定:起火点位于王某家客厅西南角的沙发上;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自燃、生活用火、电气线路故障等,不排除燃放烟火引起火灾。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过鉴定为173860元,花费鉴定费8000元。同时,火灾当晚,王某夫妇有事外出不在家,其两个女儿在家睡觉,被火灾惊醒后,被迫从阳台翻到了外面的平台上,后被消防队员救起送往医院。因为赔偿问题,王某因未能与黄某、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他们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黄某、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自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酌定比例为三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黄某、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各自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4102.60元;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8034.20元。
判决后,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身不应当承担责任,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了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乔迁本是喜事,却因疏忽大意,而乐极生悲,酿成大祸。所幸本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财产损失,可以用金钱来弥补。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已引起社会和政府重视,安徽省政府已命令关停省内所有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六安市政府也制定《六安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降低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在此温馨提示各位市民:烟花爆竹有危险,安全意识放心间。

(作者:童竹平 朱宝涛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