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法院行政庭通过庭后协调,化解一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
同为一村的村民张甲与张乙,因农田放水引起争执,张甲用手推了张乙,张乙气愤不过,拿起铁锹拍了张甲并致其受伤。经公安机关处理,决定对张乙的殴打行为罚款200元。同时,张甲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张乙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张乙不服,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复议撤销了处罚决定。张甲不服该复议决定,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复议决定的判决。张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开庭审理,发现双方的争议表面是行政诉讼,实质仍是围绕民事赔偿。通过庭审了解,对于经济损失方面,双方均同意协商,但是张乙碍于农村人讲面子问题,认为事情起因在于张甲,现公安机关仅对其一人进行处罚,又要赔偿对方损失,以后在当地会抬不起头来。
庭审后,为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行政庭到其所在乡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从案件的本身说起,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其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最终撤回对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真正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既做到了以案释法,同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作者:张西湖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