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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娩未满一月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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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每个人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这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法律同时对妇女又给与了特别保护。如果妻子分娩未满一年、孩子尚在哺乳期,丈夫是不允许提出离婚的。
代某与陈某相识于2003年,双方都在上海打工,2004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家乡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9月10日,代某再生育一女,四口之家本该更幸福,可是代某与陈某在生活中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丈夫陈某便于2014年10月9日来到法院,要求与代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陈某起诉与代某离婚时,代某分娩才仅仅一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起诉离婚确有必要,所以陈某暂时不具有起诉权。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作者:张丁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