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任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9月17日,张某某自称己承建了三里桥某商住小区2期工程,可以将其中三幢楼的工程分包给受害人王某,但是需要先交200万元工程保证金。随后,张某某用其擅自篆刻的“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被害人王某给付了200万元后,却一直没有接到通知入驻工地开工,直接找到工地才发现自己“承包”的三幢楼早已有人在施工。张某某仍然一直推脱:二期做不了,把三期给你做;三期不行,把四期给你承包。这样的谎言一直持续到2013年4月张某某外逃失去联系。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该商住小区2期工程的发包公司从未与张某某签订过任何建筑施工合同,该工程实际已由安徽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开工建设。而且张某某所在的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均是印文为“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章,从未制作过“南通某建设集团六安分公司合同专用章”这个印文。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代其伪造了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印章”、“六安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六安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他以这三枚伪造印章与多人等人订立虚假分包合同,合计收取保证金约700万元。虽然骗取了如此巨额的钱财,却仍赶不上其挥霍的速度。张某某的私人会计证实,2012年9月18日张某某的账户进账200万元,账户余额200万零29.76元,至10月9日,账户余额仅剩3952.16元。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200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杨淼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