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承建某公租房项目,向张某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清款项。后工程竣工,王某一直拒付货款,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钢材款。但王某在诉讼中称,张某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公租房使用钢材的标准,后从他处另行购买钢材才使得工程完工,故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违约在先,因此拒绝付款,并且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在买卖合同类纠纷的审判中,像张某提出的这种请求屡见不鲜,究竟其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在实务中存在着诸多解读,准确定性这类请求有助于更好地理顺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促进公正审判。 民商事诉讼中的抗辩与反诉具有相似之处,目的都是为了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都需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从广义上讲,反诉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属于抗辩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反诉毕竟不是抗辩,它们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达到与本诉请求权抵销、吞并,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失去。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第二,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对反诉作出明确的裁判。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第三,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当然,抗辩者应对其提出的抗辩负举证责任,这也就涉及到举证时限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准确界定抗辩和反诉的标准就是看被告的抗辩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案例中,王某提出张某提供的钢材质量存在问题,从而拒绝付款,即属于抗辩,因为该抗辩并没有超越张某请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范围,属于对该诉请的权利消灭抗辩。但是王某提出的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就超越了张某的诉请,因为张某诉请的是要求王某给付货款,并不包含张某因提供货物存有质量问题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此种要求就不适宜作为抗辩在本诉中提出,可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
(作者:张磊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