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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真情化解八起案中案 十六年拆迁安置纠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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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裕安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因房屋违法拆迁所引发的长达十六年,历经多次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耐心劝解,释析法理,终于使当事人握手言和、签订和解协议。三起在执执行案件执行终结,一起在审诉讼案件撤诉结案。
业主失踪房屋被拆
宋某家住六安市原鼓楼街盐店巷,1989年,在盐店巷自建58号房屋,1990年,向邻居购买了52、54号房屋,与妻子饶某俩经营小生意。1996年,宋某离家外出后失去联系。1999年,妻子饶某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公告送达,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但当时的判决并未处理两人夫妻财产。
2000年,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下简称金鼎六安分公司)开发建设小区,因无法找到宋某,便与饶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饶某后以宋某名义被安置到某小区8号楼C-501号套房并领取了过渡费、差价款、安置补偿款。
起诉开发商案中夹案
2002年,宋某回到六安后发现自己的房子被拆却只得到一套住房,前去与金鼎六安分公司进行交涉未果,由此开始了十多年的上访之路。2008年,宋某以合法产权人的身份将金鼎六安分公司、前妻饶某告上法庭,诉请判决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裕安区法院判决宋某胜诉,金鼎六安分公司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某因其房屋系经营用房而迟迟得不到金鼎六安分公司的补偿回迁安置,被逼无奈于2009年8月1日强占了金鼎六安分公司所有的六安市解放路明都花园西区5号楼M25号和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11号两处门面房,同年12月24日,其与金鼎六安分公司达成协议,占用上述门面房至双方诉讼判决生效后之日,宋某占用期间给付每月2500元租金。
2012年3月28日,裕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将协议中涉及的明都花园西区5号楼M25号安置给宋某和饶某,对协议中涉及的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11号(W11)未作处理。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上述判决。同年,金鼎六安分公司起诉饶某返还房屋及退回安置费用、房屋差价。同时该公司起诉宋某返还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11号(W11)及宋某所欠的租金等费用并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月16日,宋某得知自己和前妻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又起诉金鼎六安分公司要求回迁安置原被拆迁的六安市盐店巷54号经营用房,同时,宋某也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公司安置确权六安市解放路明都花园西区5号楼M25号归其所有和执行差价补偿、数十年过渡费及其他损失等近65万余元。
法官能动执行案结事了
裕安区法院受理宋某申请的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宋某所占用的六安市解放路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11号(W11)门面房上, 随即进行了合议,于2015年2月5日下达裁定将该门面房予以查封。令人想不到的是,因早期房产开发房产登记的不完善,房产部门没有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11号(W11)门面房的电脑档案,执行法官也没有找到该门面在房产局的纸质档案。就在执行法官一筹莫展时,2015年3月19日,宋某提供了六安分公司已将该房产交易卖给了第三方闻某的信息,闻某已经给付了房款并缴纳了契税,正在办理产权登记,执行法官随即赶往市房产局,将该房交易当天予以查封。金鼎六安分公司授权代表在执行法官的严厉批评和说理下,同意暂停交易,并同闻某协商退回购房款。于此同时,执行法官认为双方又互相负有债权和债务,应该相比除,鉴于宋某在2009年就占用了11号门面房,其也表示该房是其生存之本,该房也应该归其所有,其也表示不想再打这旷日持久的官司了。于是办案法官提出安置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11号(W11)门面房给宋某,宋某撤回所有诉讼和执行申请,金鼎六安分公司撤回对宋某、饶某的执行申请的意见。
2015年3月21日上午九点,裕安区法院执行局二局调解室内,宋某与金鼎六安分公司工作人员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天,金鼎六安分公司也将购房款退还给了第三方闻某。至此,因这一违法拆迁引发的五起诉讼六次审判三个强制执行案件就此完结。
宋某、芜湖金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缠绕一十六年的安置回迁补偿纠纷就此案结事了。

(作者:张军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