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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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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门槛,即将于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新修订)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度。全市法院积极应对该项制度变化,市法院规范了立案庭与行政庭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程序中的分工职责,并对全市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现有数量和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的预计数量进行了调研分析,为立案登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法院也积极研判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其中,舒城县法院研究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若干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政诉讼起诉状的形式要件,列出起诉状的具体格式要求,便于当事人操作;进一步强调法院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诉状后,对不符合行政诉状格式的可以通过口头谈话、书面通知、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给予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进一步明确登记工作流程,要求立案庭收到行政诉状和有关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编写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并送达立案通知书。

(作者:刘莹洁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