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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法院:人文执行 化解陈年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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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9年,被执行人陈某与金寨县某银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于2011年6月1日届满。期间银行职工认为陈某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由于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并将上述问题反映给了银行。在合同届满后,银行决定不再与陈某续约,但陈某拒绝腾退房屋,银行诉至法院。同年11月,金寨法院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所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并未自动履行,银行遂于2012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因陈某认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及双方一些口头约定,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较大投入,此时要求自己腾退房屋是对自己不公平,因此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对抗情绪激烈。考虑到陈某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同时又无安置地点,遂一直无法执行。
2014年底,金寨法院欲对该陈案进行清理执行,考虑到陈某家庭状况,法院成立了专案组,将案件情况向县人大、政法委等部门汇报,寻求支持。为了避免“一搬了之”的简单工作方式,执行专案组多次与银行、陈某进行沟通,对陈某进行说服劝导工作。该院院长多次前往陈某家中与其见面对话,同时也前往银行做协调工作,最终在多部门的联合协调下,拿出了让银行对陈某进行适当补助、陈某自动履行的方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陈某自动腾退了房屋,银行则拿出三万元资金对陈某进行经济补助。结合此前案件回访情况,法院通过一系列细致入微的工作,促使了一件矛盾较深、长期未结的陈年积案得以妥善化解。

(作者:曾凡潮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