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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出台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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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新修订)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度。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舒城县人民法院出台立案登记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结合该院实际,由行政审判庭牵头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材料、起诉释明、登记和立案等十二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起诉材料进行细化,尤其对起诉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列举说明,方便登记立案的实际操作。进一步强调起诉释明工作,着力保障当事人诉权,明确可以通过口头谈话、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或无法补正的,立案人员应将上述情况做好记录,对案件材料予以接收,出具材料收据并编立“收”字号,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进一步明确登记立案操作流程,立案庭对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编写案号以及送达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作者:李红丽 陈先华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