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做到公平、公正的裁决,切实保护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近日,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何某诉称被告徐某于2013年5月因经营生意需要向自己借款45000元,当时立下的借据称于2014年7月归还欠款,但债务届满之时被告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承办法官在送达相关材料时得知被告徐某的诉讼代理人是自己的亲戚,及时向法庭庭长进行汇报,并主动要求回避此案的审理,经审核法庭决定将本案移交另一法官进行办理,彰显了河口法庭“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
(作者:张健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