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纠纷是被告方在债务届满之时未偿还债务,原告据此诉求被告返还借款,但是在债务期限没有届满之时,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前主张自己的债权?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在债务尚有半年之久届满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要求主张债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被告韩某与原告程某是多年朋友。2014年8月韩某以生意为由向程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1日偿还程某借款。因为双方是老朋友关系,并未约定利息,只是程某戏称赚钱了再看着办。可是过完年之后,程某无法寻得韩某下落,开始打电话韩某称在外地忙,发展到后期电话无人接听。程某通过朋友关系寻找其下落均未果,眼见自己的5万元借款打水漂了,程某一纸诉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某提前清偿债务,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韩某理应按照双方借款时的约定偿还债务。虽然目前双方的债务期限尚未届满,但是由于被告现在无法联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债权人根据不安抗辩权,可向被告主张未到期的债权。故原告程某要求被告韩某归还借款5万元,于法有据;但是因为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原告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作者:张健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