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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购买赃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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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9年7月13日,朱某伙同他人窜至霍邱县临淮岗乡街道,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摩托车盗窃得手后,朱某急于脱手,就将该车以600元价格卖给同村的汝某。2011年8月10日,朱某伙同他人窜至金寨县城关镇香港花园小区,将蔡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朱某以8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汝某。2013年8月16日,朱某伙同他人窜至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乔一新村,将被害人钱某停放在亲戚家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这一次仍是汝某以900元价格将该车买下。虽然一开始汝某怀疑朱某的车是偷来的,但汝某想买一辆“便宜”的摩托车自家人骑,就买了一辆。后来明知朱某的车来路不明,见有利可图,汝某仍继续购买朱某盗来的摩托车。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汝某购买的三辆赃车分别价值5247元、5141元、4000元。
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汝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与市场价购买,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汝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者:蔡双亿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