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将某小区建筑工程承建后将工程转包,转包人获得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分包他人施工,工程结束验收后,施工人却迟迟无法获得劳务款,为此起诉转包人张某及六安某建筑公司来维权。2015年3月份,这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被告六安某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同意被告张某挂靠在其名下施工,属非法转包工程,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遂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吕某劳务工资款66024元、六安某建筑公司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2月份,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与被告六安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其承建舒城某住宅小区东部D标段1-10号楼建筑与安装工程。建筑公司承接该工程后,与张某一、被告张某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该合同确认张某一、被告张某等为舒城某住宅小区东部D标段工程现场负责人,并授权二人对该项目的施工、经营及其管理全面负责,代表公司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力和履行约定职责。2012年10月份,被告张某将该工程5号楼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吕某施工,约定每平方米工价为24元。2014年1月份,5号楼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经被告张某指派现场施工员屈某以及整个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合肥某公司验收合格后结算,确认粉刷面积2760平方米,劳务工资款66024元。此后,原告吕某数次索要劳务工资款,均未果。2015年,原告吕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支付劳务工资款66024元并要求被告六安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张某一和被告张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转包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在施工期间将该工程5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吕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被告张某与原告吕某就完成的工程量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吕某劳务工资款的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同意被告张某挂靠在其名下施工,属非法转包工程,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建筑公司应当对被告张某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舒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吕某的诉请。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