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持有假币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霍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5000元。
2015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从其家中骑三轮摩托车到霍邱县石店镇五塔农贸市场,在该市场内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共5张,被群众发现,将其当场抓获并报警。后公安干警在王某的三轮车工具箱内查获疑似假人民币1000元(100元面值的7张、50元面值的6张),在王某家中卧室衣柜内查获疑似假人民币9600元(100元面值的67张、50元面值的58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鉴定:王某持有的11100元人民币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判处,霍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孝升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