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私藏枪支 获刑三年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将装有两支长枪的纸袋交予被告人许某某保管,后被告人许某某将两支枪放置于自己家中保存。当年夏季,被告人许某某应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将其保管的两支长枪转交给张某(另案处理)保管。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长枪分别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犬”牌12号单管猎枪,均具有杀伤威力。2014年11月,两支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许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个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许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的评估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全部枪支。

(作者:杨淼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