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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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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当遇到债务人为躲债玩“失联”时,这位债主却“忘了”通过正当途径维权,而任性地采取暴力讨债,竟将债务人挟持,并采取套头、捆手、辱骂等手段将其控制,逼其还债,虽谈妥条件,放人以为没事,可已从合法变为非法。2015年4月,这起非法拘禁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20日17时,舒城县公安局接一女子报案称:19日深夜,被三名男子强行从车上拉下控制,且头被用袋子套住并捆手,带至宾馆内,发现对方是债主,并声称受债主用木棍等对其实施殴打,就此案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被害人章某(女)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向被告人张某多次借款共计45万元人民币。后张某向章某索要借款,章某失联。同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得知章某的下落后,伙同杨某某及“黑皮”(身份不明)从合肥赶至舒城,张某、杨某某、“黑皮”在城关镇某商务宾馆附近守候至20日凌晨,伺机持木棍将章某挟持至机动车上,并采取套头、捆手、辱骂等手段将其控制,后将章某带至被告人杨某某住宅内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张某持水管对章某臀部等部位实施殴打。20日清晨,章某又被带至合肥市某大厦一房间内看管,20日15时许,张某让杨某某将章某送回舒城。同年5月底,经鉴定:章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后两被告人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章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的作用相对较轻。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讨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索债型非法拘禁,已呈上升趋势,债权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包括了扣押、绑架等,使原本合理合法的索债变成了非法行为。法官提醒,真实合法的债务要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采取恐吓、殴打、伤害、拘禁等非法手段讨要债务,不但得不偿失,最终害人害已。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