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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证件来登记 起诉离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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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拿着结婚证到法庭要求离婚,结果发现两人竟然还“未婚”,金寨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离婚案件,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离婚的请求。
2010年5月,李某与徐某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一见如故,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水到渠成的开始准备结婚之时,却发现两人都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李某用自己姐姐的身份证,徐某用自己哥哥的身份证骗过了登记人员,以双方兄、姐的名义在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下一子。可是时间一久,激情与冲动开始消退,“闪婚”的弊端凸显出来,由于结婚过于仓促,双方对彼此性格缺乏了解,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格格不入,徐某经常与李某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渐深。于是,双方共同到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二人均使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所载的名字与本案的主体不符,因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因此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释法: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认男女双方婚姻是否有效,必须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综合判断,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排除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与疾病;一夫一妻等要求。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双方必须携带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本案中徐某与李某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此从法律上说两人是未婚,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矛盾属于同居关系中关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双方解除“不存在的婚姻关系”或是“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而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可另行起诉。

(作者:郝诗亮 陈文培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