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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息 骗取贷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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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霍邱县一男子戴某曾于2008年4月10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受到刑法处罚后,戴某没有认真反思,反而处心积虑图谋非法利益。2014年12月29日,戴某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提起公诉。
经查,自2002年以来,为了筹集资金做生意,戴某通过收集他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伪造他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私刻他人印章,冒用他人名义借款或担保,虚构各种理由,在霍邱县农村信用联社下设17家网点骗取贷款。至案发时,戴某在17家信用社尚有未偿还贷款88笔,总额共计33550000元整;其中,被戴某实际拿走的贷款资金共计19308111.79元;未被戴某拿走的贷款资金共计11441888.21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因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戴某未来得及拿走的贷款资金共计2800000元。案发时,戴某已无资产,无力偿还所欠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戴某归案后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判处。遂判决:撤销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缓刑部分,与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作者:蔡双亿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