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杨某建后悔不已,因自己一时意气用事,不仅经济上受损,还受到刑事处罚,真是得不偿失。
2014年6月,在舒城县某乡镇经营砂场的王某看见相邻沙场的一台挖掘机正在两砂场交界处采砂,因怀疑挖掘机越界作业,便与相邻沙场的负责人理论,还将挖掘机驾驶员杨某某拽下实施殴打。杨某某堂弟即本案被告人杨某建见此情形后,认为王某欺负人,担心堂哥吃亏,上前质问,与王某发生口角,进而打架,被告人杨某建用拳头连续击打王某右胸部致其受伤。王某经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右侧肋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建因相邻经营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梅 赵婷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