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因此,借款时在利息方面的约定尤为重要。霍邱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马某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计80000元,其中2012年12月7日立据借款50000元,并书面约定一个月内还款,逾期则按100000元偿还,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 2013年10月22日,被告再次立据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时被告口头承诺等工程款到位后两笔借款一起偿还,后因被告无还款诚意,原告陈某遂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两次借原告陈某现金合计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故被告应依法及时偿还借款。对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对第一笔借款约定的逾期则双倍偿还的内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立据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止)。
(作者:刘洋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