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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 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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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的权益如何维护?近日,裕安区法院受理了一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裕安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对借款31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31万元。4月7日,原告任某急匆匆来到法院反映,被告王某欲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他人。
本案中,调解书已经生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尚在自动履行期间,这时,债务人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可能使其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达时无力履行。裕安法院审查认为,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遂受理任某的申请,责令其提供财产担保,及时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汽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王某的车辆被查封后,王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法院巧用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审判执行效率,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扬。

(作者:方旭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