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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产生纠纷 电子证据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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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证据作了新的相关规定,这对规范网络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电子证据有关的因网络交易而产生的网络合同纠纷。
家住河南省新安县的邓某某长期在上海经营网络生意。2014年10月,邓某某与家住霍邱县的孙某某通过网络确定一笔生意往来订单,约定由孙某某为邓某某提供腰凳1000个,邓某某先预付定金1.5万元,余款在出货后30天付清,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先交300个,以后每个月交货300个。双方谈妥后,邓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孙某某的银行账户打款1.5万元,11月7日应孙某某要求再次打入0.5万元,后孙某某未按期交付货物,亦未退还货款。恼火之下邓某某把孙某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网络电子订单合同、支付宝转账账单、网络联系记录及手机来往短信等电子证据。
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孙某某提供的相关电子证据予以认定,并最终判决孙某某退还给邓某某货款2万元并赔偿给邓某某损失200 元。

(作者:张保友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