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韩某(男)与李某(女)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韩某与李某约定双方因建房所欠王某的20000元债务由韩某偿还。离婚后,韩某并未偿还王某的债务。2014年年初,王某将韩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韩某、李某对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无异议,但李某认为在民事调解书中已约定由韩某偿还该债务,其不应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韩某与李某在诉讼时虽已离婚,但所欠王某的20000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韩某、李某离婚时约定韩某偿还,不对抗第三人。法院判决韩某、李某共同偿还王某的20000元债务。
(作者:栾俊华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