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一男子受他人雇佣砍伐林木,完工后,双方约定由雇主以其部分山场林木抵充其劳务费。结果,该男子因超量砍伐他人的山场林木触犯了法律,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后,获刑又罚款。
2011年8月份,舒城县杨某雇请刘某采伐林木,后经双方协商约定,以杨某住处门前已采伐的小杉树及某处山场内一块未采伐的小杉树来抵充刘某的劳务费。同年10月份,刘某上山采伐已约定山场的小杉树时,发现其数量较少,自觉吃亏,遂私自将该山场内的另外18棵大杉树也砍伐掉了,并且将其出售。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刘某盗伐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99立方米。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7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采伐他人山场内的林木,并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并且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作者:朱秀玲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