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男子为了捕猎野生动物,在自家附近山场私设电网实施电捕猎行为。他的这种行为不仅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狩猎案件。
2013年6月份,舒城男子许某某在自家住处室内放置电捕猎器,在室外附近山场布设电网用于猎捕野生动物。这期间,许某某利用电网猎捕到野猪2头、黄麂1只等并将其出售于他人,违法所得款约人民币1000元。
2014年9月3日,经舒城县森林公安部门传唤,许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其所设电网设施也被依法拆除。2014年12月23日,许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于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作案工具电捕猎器一台予以没收。(文中为化名)
(作者:汪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