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更重要的是庭审中的庭审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笔录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庭审笔录的效力又该怎样进行认定呢?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卢某诉称被告汪某于2013年向自己借款20000元,并且当时立下了借据约定于2014年还款。可是债务届满时,原告卢某多次向汪某催要,汪某均拒绝还款。据此原告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偿还借款。该案经送达以后,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开庭审理,审理中尽管卢某出示汪某打下的借条,其仍辩称自己并未借款,这条子是卢某逼迫自己打的,但是却又无法提供卢某胁迫自己的证据。庭审后,书记员向汪某核对庭审笔录,并要求其签字确认,但是汪某认为自己签字之后就表明自己承认了借款事实,于是坚决不签字,经承办法官多次向其解释,其仍予以拒绝签字,并表示只要自己不签字,这笔录就无效。
考虑到劝说无效,书记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汪某拒绝签字确认一事注明情况,并交由承办法官签名。但是这份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汪某偿还借款。
法官提醒:庭审笔录又称审判笔录,是由书记员根据庭审情况同步制作的反映庭审活动的文字记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可见当事如果拒绝签字、盖章确认的,人民法院在注明情况之后,庭审笔录是有效的。
(作者:范寿红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