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郭老汉骑着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着二位女性亲戚,由于郭老汉疏忽大意,强行上坎导致车翻人倒,酿成了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15日,该案在舒城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2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舒城县某乡村防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商贸街路口坡道时,因操作不当,强行上坎,致使车辆在上坡时后溜侧翻至路边沟中,造成车上乘坐人吴某某、吕某某受伤,后吴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4年12月16日18时,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该起事故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舒城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说,电动三轮车如果时速超过一定限度,其性质是属于机动车,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而是一种禁止上路行驶的非法拼装或组装的机动车。这种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无疑增加了事故发生率。
(作者:方芳 耿传兰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