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男子恶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致使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舒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20人诉被告人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陆某某归还上述人员本金及利息共计146782元。舒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并陆续向陆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陆某某一直未予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陆某某将舒城县万佛湖镇万佛路以西的19.3亩土地的租用权及周边围墙、深水井及附属物以14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单某某,并得到全部转让款,陆某某将该转让款予以隐匿,致使舒城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诉讼过程中,陆某某家属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变卖房产还债,取得了部分债权人的谅解。
舒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讼中,陆某某积极变卖财产履行还款义务,取得了部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陆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虽然家庭困难但积极归还借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舒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