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居民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法院判决限期答复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自家所居地段面临拆迁,舒城的江女士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拆迁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但没有得到答复。江女士便一纸诉状将该县国土局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对申请事项限期答复。
原告江女士的房屋及其公婆家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江女士及其家人想了解征地的相关情况,于2014年10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提交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投送公司10月16日短信告知原告,被告已经收到该申请表。未等到答复后,江女士又几次向被告索要答复,但被告均未予答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签收原告邮政快递且对原告申请事项被告负有答复义务,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予以答复,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庭审中,尽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申请表和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视为其没有相应的证据,故对被告辩称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江女士的申请事项给予答复。

(作者:何流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