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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须真实 身份乱用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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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婚姻大事关系到一辈子的幸福,当事人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切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孔某与唐甲在外打工相识、相恋,准备于2006年回孔某老家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但唐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证,于是唐甲便拿来姐姐唐乙的身份证与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姐姐唐乙与田某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被告知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故唐乙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其与孔某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视为被告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时因无相关证据,应予撤销。据此,霍邱县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茜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