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占道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张某驾驶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三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先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黄某和承保沈某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12万元,不足部分由三方平均分担。
2014年10月25日上午,沈某将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舒城县某乡街道电信营业部门前道路(南北走向)东侧路面上。9时15分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电信营业部门前路段时,遇黄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由西向北左转弯向北行驶,张某避让不及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黄某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在道路上左转弯,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避让不及,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占道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在本起事故中三方当事人均负同等责任。
张某近亲属诉请由黄某、沈某及同时承保沈某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张某遭受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51万余元。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要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张某近亲属的损失超过两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最后依法判决张某近亲属的各项损失39万余元由黄某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黄某赔付51230元,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合同赔付51230元。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作者: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