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半途绕开居间径签约 居间服务费仍须支付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若接受服务的委托人中途绕开居间人,直接与居间人提供的卖家签约而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即是违约。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接受居间服务的黄某支付居间服务费6400元。
2014年3月22日,黄某与某居间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居间公司为黄某提供县城某小区17栋502室房屋的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黄某与该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公司有权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自本协议订后12个月内黄某自行与本协议载明的房主交易的,黄某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费。”随后,居间人带黄某实地勘察了502室。同年4月1日,黄某自行与502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2万元”。同年4月16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黄某拒付居间服务费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合法有效,居间公司依约为黄某提供了房源及带看服务,虽然黄某嗣后自行与房主签约并办理过户手续,但仍属《看房确认书》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居间公司为黄某提供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并促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黄某拒付居间服务费系违约行为。但鉴于居间公司仅为黄某提供了房屋买卖的前期服务行为,若按居间合同约定的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支付服务费”有些过高,酌定按2%付费为宜。

(作者:张凯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