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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教室里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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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不满9岁的张晓雨与王亮亮系金寨县某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二人平时关系较好,经常在一起玩耍。2015年1月23日下午,二人在教室里嬉戏过程中,王亮亮将张晓雨抱起摔在地上,致使张晓雨两颗门牙磕断。经司法鉴定:张晓雨外伤致上门齿(二枚)冠折,需行根管治疗。16周岁后可行全冠义齿修复,预计每次修复手术需3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
双方及金寨县某小学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张晓雨遂向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提起诉讼,认为:其在接受教育期间被王亮亮摔伤,王亮亮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寨县某小学未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王亮亮及金寨县某小学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26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寨县某小学与王亮亮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在管理、教育上有一定的疏漏,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晓雨系与王亮亮嬉戏时受伤,故二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均有过错;王亮亮在与张晓雨嬉戏时行为过激,是导致张晓雨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其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晓雨承担次要责任。王亮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王亮亮的父母自愿赔偿张晓雨8500元;金寨县某小学自愿赔偿张晓雨6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李冠萍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