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甘某个人偿还原告赵某欠款10万元。
原告赵某与被告甘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至6月期间,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赵某借款共计10万元,后未能偿付。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甘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当地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到甘某夫妇在2013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应当向赵某偿还借款10万元,因借条上并未注明利息,故对赵某诉请利息不予支持。另因甘某出具借条的时间不在甘某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内,对赵某要求甘某的前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魏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