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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工资发放日 “惯偷同事”伸黑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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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30岁的宋某,刚成年时就因偷窃获刑,之后又屡教不改,多次因小偷小摸受到处罚。2014年,宋某进入了舒城某酒店工作,没有好好珍惜工作,却又打起了同事们的主意。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梁某均为舒城县城关镇某酒店的员工。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知晓这天是酒店发放工资的日子,和同事梁某等人酒后居住到酒店的员工宿舍内。次日凌晨,宋某趁宿舍人员都熟睡的情况下,窃取同事梁某衣物内人民币2700元。10月份,被告人宋某又趁该酒店同事们上班之机,来到宿舍处,通过攀爬一、二楼防盗窗爬向三楼,窃取了剃须刀、吹风机等物品,就此案发。同年11月20日上午9时,被告人宋某到舒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于2015年2月由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有盗窃前科,多次受到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