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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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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5月,徐某为建房与蒋某口头协商:由蒋某承包其建房打壳子板工程,按46元/㎡计算价款,除铁钉、铁丝等不可重复利用的材料由徐某提供外,所需人员、工具、材料等均由蒋某自行负责,完工后据实结算。6月25日,蒋某在拆除壳子板时摔伤,被确诊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某认为自己受雇于徐某,故诉请徐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2万元。徐某辩称,双方是承揽关系,己方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由雇主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如何正确区分这二种关系?首先从性质看,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而承揽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其次从目的看,雇佣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 而承揽的目的在于交付劳动成果(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再次从双方关系看,雇佣关系具有从属性(人身依附性),表现为雇员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资料,在劳动时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劳动资料,自主安排,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制约。最后从报酬支付看,雇主给付雇员报酬一般为继续性,即使有时雇员提供的劳务未达到雇主愿望,雇主仍须支付报酬;而承揽支付报酬以一次性为原则,即承揽人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蒋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徐家建房打壳子板工程,不受徐某制约,双方地位平等,完工后按约定价格一次性据实结算报酬。故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蒋某具备打壳子板工程资质,徐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不存在过失,依法对承揽人蒋某的损害不应担责。故金寨县法院一审认定当事人双方是承揽关系,判决驳回蒋某诉请。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张凯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