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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钱财阻止施工 贪财村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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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因向某施工公司索要钱财,阻挠正常施工,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七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2月份,舒城县某公司组织挖掘机,对位于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处工程进行施工,附近村民吴某某与潘某某伙同黄某、陶某某、周某某、袁某某、许某某,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并导致工程停工。12月22日,吴某某等七人赶至工地谩骂施工人员并阻挠施工,强行扣留一台施工的挖掘机达三天四夜。在挖掘机被开走后的次日上午,七人又到所在村委会吵闹,并向该施工公司负责人索要钱款。2014年3月20日、5月4日,当该公司组织勘探机施工时,七人因索要钱款未果,又一起到工地阻挠施工并导致工程停工。该施工公司被迫支付七名被告人每户5000元,工程恢复正常施工。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许某某、袁某某、潘某某分别于同年6月3日至6月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4年7月10日七被告人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行为,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潘某某、袁某某、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七被告人已退交了全部赃款。故对七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何流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