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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利息约定不明 请求支付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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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9月,许某因承包工程需支付人工工资为由向朋友张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如到期不还,按月利息2分支付利息。张某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到许某账户,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0‰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就借款事项达成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双方虽约定如到期不还,按月利息2分支付利息,但双方在借条上对还款期限未有约定,故支付利息的条件约定不明,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立据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请)。

(作者:梁新鹏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