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屠某甲伙同屠某乙(在逃)各骑一辆摩托车窜至霍邱县河口镇齐塘路口时,遇见被害人陈某一人开农用手扶拖拉机,屠某乙将摩托车骑到陈某车前,问陈某是否看到有人丢钱包并声称自己捡到一个钱包,可带其分钱,同时将其带至河口高速天桥处。之后屠某甲骑摩托车跟上来讲其丢了钱包,认定是他们俩捡到钱包了,让他们掏出身上财物证明没有捡到,否则就搜身。屠某乙佯装拿出身上财物证明,陈某也将身上装的5000元现金掏出证明未捡到,但屠某乙却趁其不备将陈某手上的钱夺去,屠某甲、屠某乙得手后骑车逃离现场。
屠某甲、屠某乙在霍邱县潘集乡罗花路段对被害人刘某也使用同样手段,抢去现金1700元和一对黄金耳环。
另外四起抢劫案件四名受害人汪某、赵某、杨某甲、杨某乙因不配合两被告掏出随身财物证明自己没有捡到钱包,也不让他们随便搜身,造成两被告无法下手抢财。两被告便言语威胁,强行搜身,抢去四对金耳环,二枚金戒指和一条项链中的黄金十字架吊坠、现金850元。
霍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丢包欺骗方法诱骗他人上当受骗,再趁其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诱骗他人上当受骗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为主犯;审理查明其有寻衅滋事罪前科,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霍邱法院判决屠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退赔相关受害人损失。
(作者:徐鹏程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