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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期间夫擅处分财产 妻诉买卖无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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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5-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夫妻闹离婚,丈夫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偷偷将共有的营运货车转移,妻子愤怒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买受人丈夫的姐夫王某诉至法院。舒城法院依法追加了原告孙女士的丈夫钱先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近期审结该案。
原告孙女士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钱先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份,钱先生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货车无偿转让到第三人的姐夫即被告王某名下,但钱先生却实际占有、使用该车。同年9月份,钱先生起诉与原告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才得知该车被偷转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明知原告与第三人闹离婚,且夫妻共同所有车辆营运一直处于挣钱状态,被告有帮第三人转移财产之嫌,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了原告利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某与第三人钱先生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
被告王某辩称:因第三人钱先生是被告妻弟,其车辆营运亏损才向被告借款18万元,故将该车转让被告,双方间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属善意取得;车辆转让后,因第三人无职业遂将该车交由其营运、支付其工资,并常借款予第三人归还车辆按揭,至今未核算营运帐务。
第三人钱先生述称,因车辆营运亏损欠被告款,所以将该车抵转给被告;被告因未从事过运输事务,故转让后,自己受雇于被告营运该车,支取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女士与第三人钱先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产生矛盾,第三人钱先生于2014年9月份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在审理期间,原告孙女士得知第三人钱先生于2014年1月份将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带挂货车出售转让给第三人的姐夫即被告王某,但该车由第三人钱先生实际使用。该车的出售转让被告王某、第三人钱先生均未告知原告孙女士,出售转让价款为20万余元。另,被告王某于2014年上半年便知道原告孙女士与第三人钱先生夫妻关系不睦,并予以劝解。
法院认为,第三人钱先生在与原告孙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所有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独自处分售与他人,显属违反“非因日常生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的规定,应为无效行为。被告王某认为第三人欠其较高额的借款,而将涉案车辆予以抵付债务的辩称,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孙女士亦当庭否认第三人有向被告借款的行为及转让价款适当,且被告明知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不睦,亦未将第三人在处置属与原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较高额营运车辆情形告知原告,故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系善意、有偿取得涉案车辆。被告王某认为其为善意、有偿取得涉案车辆的辩称,不予采纳。因涉案车辆为原告孙女士与第三人钱先生共同所有,故原告要求将该车辆返还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第三人钱先生认为因拖欠被告款额而将涉案车辆抵付债务的述称,无相关证据印证,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舒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第三人钱先生所签订《售车协议书》无效。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