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宣告死亡的民事案件。案件的申请人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母亲,被申请人朱某系其养子,被申请人朱某自1999年3月3日离家,自今仍没有下落,申请人无奈请求霍邱县人民法院宣告朱某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男,1967年生,失踪前住址与申请人相同,亦与申请人在一起生活,系申请人养子。1999年3月3日,朱某外出打工,十余年无音信,家人找寻未果。2015年4月2日,霍邱县公安局范桥派出所出具证明:范桥村元华(圩)村民组朱某外出十年有余至今无音信情况属实等。2014年4月2日,霍邱县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宣告朱某死亡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朱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一年,现公告期满,朱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公告期间届满,朱某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应当得到确认。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被申请人朱某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告查找,法定公告期满,朱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养母申请宣告朱某死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霍邱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宣告朱某死亡。
法官释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死亡宣告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没有生存的可能,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作者:陈孝升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