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顾云飞、宋根丽:
本院受理原告盛学芳与你们和第三人周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云飞、宋根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盛学芳3763922元,并自2014年3月5日起,以376392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盛学芳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原告盛学芳对被告宋根丽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被告顾云飞、宋根丽承担30000元,由原告盛学芳承担1760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