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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后“碰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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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两名青年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并指使被伤害未成年人实施诈骗,被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刑。
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任某(2000年出生)、王某(2000年出生)等人以“碰瓷”(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准备了轿车、电动车等作案工具。张某为了使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更逼真,以利于行骗,事前将任某、王某的右手无名指分别砸致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任某、王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结伙,先后在湖北省麻城市、罗田县及安徽省金寨县、六安市以“碰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先后作案6起,涉案金额7000元,其中张某参与作案6起,洪某参与作案5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利于“碰瓷”骗取财物,将二被害人的手指砸致骨折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洪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属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应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视其具体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系初犯,两被告人当庭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裕安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定罪;对被告人洪某以诈骗罪定罪,并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一个月刑罚。

(作者:汤厚丽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