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四被告人长期在霍邱县境内贩卖毒品,用获得的毒资用于自己吸毒。最终四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2013年以来,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霍邱县城关镇吸贩毒人员。随后刘某长期以220元每克的价格从淮南贩毒人员手中购买冰毒,然后以装成小袋以每袋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贩毒人员杨某、张某、余某。杨某、张某、余某再转卖给霍邱县境内的吸毒人员。四人均有毒瘾,用贩毒获得的资金购买毒品吸食和转卖。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贩卖冰毒132.61克,杨某贩卖冰毒37.87克,张某贩卖冰毒41.54克,余某贩卖冰毒11.96克
另查明杨某在住家内多次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吸食冰毒。余某在大酒店开房间邀约多名吸毒人员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余某的行为又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余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据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余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作者:徐鹏程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