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霍邱查处的多起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刑事案件中,多位当事人均为农村中老年人,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甚至他们会食用罂粟的叶子。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宣判,该案年过八旬的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5年3月19日,霍邱县公安局周集派出所民警执勤巡逻中发现,在范桥镇顺和村村民朱某家院内种有罂粟,当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清除,经清点共计808株。经查,系被告人朱某所种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种植罂粟,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认其罪,且犯罪时己满七十五周岁以上,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为五百株罂粟,但是大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按照《刑法》第351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陈孝升 编辑:邵善林)